(2017)冀0110执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刘立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10执469号申申请人马江龙,男,198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鹿泉区寺家庄镇南龙贵村。被执行人刘立军,男,197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河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立军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刘立军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刘立军目前正在河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10刑初2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建强执行员 刘志国执行员 张会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