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24民初7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睢宁县魏集镇人民政府、睢宁县魏集镇徐场村村民委员会与睢宁县琦康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睢宁县魏集镇人民政府,睢宁县魏集镇徐场村村民委员会,睢宁县琦康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4民初7246号原告:睢宁县魏集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睢宁县魏集镇。法定代表人:陈永,该镇镇长。原告:睢宁县魏集镇徐场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魏集镇徐场村。法定代表人:许宾海,该村村委会主任。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斌,睢宁县群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睢宁县琦康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魏集镇徐场村。法定代表人:李振,该合作社社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睢宁县魏集镇人民政府、睢宁县魏集镇徐场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睢宁县琦康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睢宁县魏集镇人民政府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睢宁县魏集镇人民政府申请撤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睢宁县魏集镇人民政府、睢宁县魏集镇徐场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70元、保全费1720元,共计4190元,由原告睢宁县魏集镇人民政府、睢宁县魏集镇徐场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武 震审 判 员 刘彦军人民陪审员 夏春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乔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