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执1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陈华、叶礼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华,叶礼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1203号申请执行人陈华,男,1974年7月3日出生,住江西省广丰县。被执行人叶礼成,男,1973年8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长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华与被执行人叶礼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车管所、房管处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叶礼成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经告知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龚振旺执行员 金建兵执行员 王之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华景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