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民初6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谭立明与重庆市合川区隆兴煤业有限责���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6735号原告(并案被告):谭立明,男,196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麻时红,重庆智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并案原告):重庆市合川区隆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法定代表人:邓永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樊星,男,199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务,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并案被告)谭立明与被告(并案原告)重庆市合川区隆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原告(并案被告)谭立明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并案原告)重庆市合川区隆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并案被告)谭立明与被告(并案原告)重庆市合川区隆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并案被告)谭立明与被告(并案原告)重庆市合川区隆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并案被告)谭立明撤回对被告(并案原告)重庆市合川区隆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二、准予被告(并案原告��重庆市合川区隆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原告(并案被告)谭立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并案被告)谭立明负担(已缴纳)。审 判 员 曹 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刘粮逸书 记 员 王昶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