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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3执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余超与肖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超,肖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03执283号申请执行人:余超,男,199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被执行人:肖锋,男,199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被执行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北京北路**号京华新天地。负责人:蒋治文,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余超与被执行人肖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17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秦向阳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内容为:1、肖锋向余超支付赔偿款614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00元;2、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向余超支付保险赔款60620元;3、承担申请执行费909元。在执行立案前,肖锋于2016年8月26日主动向本院交付赔偿款6640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3日主动向本院交付保险赔款60620元。本案申请执行人余超申请执行事项在立案前已全部执行完毕,应当终结执行且执行费不予收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303执2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黄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