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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4民初4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何某与许某1、万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许某1,万某,许某2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4民初4964号原告:何某,男,198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许某1,女,197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万某,女,1993年1月13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许某2,男,1999年5月24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许某1、万某、许某2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原告何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何某承担。审判员  朱广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巴 青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