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3执恢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刘海春与张旭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103执恢121号申请执行人:刘海春被执行人:张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149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149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现执行结案。执行员 :杨春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 赵 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