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1执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白军山、常飞与高利平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军山,常飞,高利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1执52号申请执行人:白军山,男,汉族,榆社县西马乡人,现住榆社县府西小区。申请执行人:常飞,男,汉族,榆社县西马乡人,现住县城府西小区。被执行人:高利平,男,汉族,榆社县北寨乡人,农民,现住榆社县泰新街交通局对面。本院在执行白军山、常飞与高利平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高利平进行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连裕田审判员 王文兵审判员 陈建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裴梓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