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24刑初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李志赤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英,李志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24刑初315号自诉人李秀英,女,196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五华县。被告人李志赤,男,成年,现住五华县。自诉人李秀英以被告人李志赤犯诽谤罪,向本院提起控诉,并向本院提交了本院(2013)梅华法民一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2017)粤1424民初944号民事裁定书、春源秋源分家清单、春源秋源兄弟分居清单等证据。本院审查认为,李秀英以李志赤犯诽谤罪向本院提出控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李志赤的犯罪事实。据此,本院说服自诉人李秀英撤诉,但自诉人李秀英坚持不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自诉人李秀英自诉指控被告人李志赤犯诽谤罪的自诉案件,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定斌审 判 员 刘 东人民陪审员 周运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魏玉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