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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82行审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界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张某某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界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1282行审34号申请执行人:界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刘慕禹,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张某某。申请执行人界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张某某(以下简称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界)市监陶罚字[2017]24号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为由,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界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立案、调查、告知、审批、作出处罚决定、送达等程序。于2016年8月18日,申请执行人根据安徽省瑶海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的投诉对被执行人销售的家具进行检查,其销售的标称为“经典瑶海”床垫40张,没有进货手续,也不知生产厂家。经安徽省瑶海家具制造有限公司鉴定,其销售的“经典瑶海”床垫40张侵犯安徽省瑶海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经典瑶海”商标专用权,货物金额为41800元。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于2017年1月19日对被执行人作出(界)市监陶罚字[2017]24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处罚。被执行人于2017年1月22日收到该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界)市监陶罚字[2017]24号行政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7月25日,申请执行人界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被执行人未履行罚款的法定义务,依法向其发出催告书。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所作出的(界)市监陶罚字[2017]24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界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的(界)市监陶罚字[2017]24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季守富审判员  任鸿雁审判员  丁 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秋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