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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1执1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桂玲、李丽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桂玲,李丽英,华碎典,林雪凡,王美红,华妙萍,林势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1执1910号申请执行人张桂玲,女,1990年11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李丽英,女,1951年9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华碎典,男,1943年9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林雪凡,男,1965年1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王美红,女,1966年10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华妙萍,女,1972年11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林势川,男,住法国。本院依据2017年08月01日生效的(2016)浙1121民初3752号判决书,于2017年08月16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李丽英、华碎典、林雪凡、王美红、华妙萍、林势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为了维护法律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扣划被执行人李丽英在中国农业银行青田侨乡支行62×××12账户中的存款人民币290145.73元至青田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缴款账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附:开户单位:青田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丽水市青田鹤城支行账号:62×××61执 行 员 吴君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吴鑫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