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821民初1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某某、郭某、郭某某与被告孙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郭某,郭某某,孙某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1民初1133号原告周某某,女,1942年5月5日生,汉族,农民。原告郭某,女,1963年8月27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彭涛,山西方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某某,男,1969年8月27日生,汉族。被告孙某某,女,1969年5月7日生,汉族。原告周某某、郭某、郭某某与被告孙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周某某、郭某、郭某某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郭某、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由原告周某某、郭某、郭某某承担。审 判 员  毛旭辉人民陪审员  尚仰俊人民陪审员  严海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刘永平书 记 员  卫丽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