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2民初2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马驰诉被告徐凤春、承德市双滦区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驰,徐凤春,承德市双滦区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2730号原告马驰,住承德市。被告徐凤春,住承德市。被告承德市双滦区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大庙镇小三岔口村1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本院于2017年7月7日受理了原告马驰与被告徐凤春、承德市双滦区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审判员王亚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被告徐凤春因公司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500000.00元。原告于2013年2元23日通过银行向被告公司转账500000.00元。被告公司为原告出具了收据。2015年3月29日被告徐凤春为原告出具了借条并约定利息。但被告一直以没钱为由推拖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徐凤春、承德市双滦区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亚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诗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