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7财保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廖陈江、武汉黄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廖陈江,武汉黄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7财保37号申请人:廖陈江,男,1970年0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新洲区。被申请人:武汉黄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蔡濠里工人村。法定代表人:黄林元,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廖陈江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武汉黄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鸿运家园小区二号楼第1、3、5、7、9层房产(详见查封清单)。申请人廖陈江以其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已向本院出具保函,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为其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廖陈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武汉黄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鸿运家园小区二号楼第1、3、5、7、9层房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新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熊英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