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4民初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朱光国与武汉市利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光国,武汉市利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4民初632号原告:朱光国,男,194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婷,湖北平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志勇,湖北平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市利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西环路东侧。法定代表人:王发成,该学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祖信,湖北人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光国与被告武汉市利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同年7月3日,原、被告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经本院院长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二个月。原告朱光国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光国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光国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朱光国负担。审判员 张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文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