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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1执恢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倪艳秋与潘成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21执恢245号倪艳秋,女,1973年8月7日生,汉族,个体,住前郭县潘成军,男,1973年2月19日生,汉族,干部,住前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倪艳秋与被执行人潘成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3日作出(2015)前民初字158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前郭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575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15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并承担执行费,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5)前民初字158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关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