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1民初2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梅文平与山东康洋电源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文平,山东康洋电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派遣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1民初2138号原告:梅文平。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宜敏,日照五莲洪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山东康洋电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高泽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冯启勇,经理。原告梅文平与被告山东康洋电源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梅文平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康洋电源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文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梅文平负担。审判员 李云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