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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26民初1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赵某诉李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李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26民初1762号原告:赵某,女,1951年1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黑山县。委托代理人:禹某,女,1967年10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黑山县。系原告妹妹。被告:李某,男,1964年11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黑山县胡。原告赵某诉被告李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提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凤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