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执2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尤国兴、郑绍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尤国兴,郑绍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2执2322号申请执行人尤国兴,男,196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郑绍东,男,196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区。原告尤国兴诉被告郑绍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602民初74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被告郑绍东偿还原告尤国兴人民币7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9月23日起至款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因被告未按判决书履行,故原告于2017年0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郑绍东因债务涉案较多,经本院查找无果,后经采取布控措施后,因拒不申报对其实施了司法拘留15日处罚。经查询各大银行,无被执行人名下较大数额银行存款;向查询本辖区内房管部门、车管部门,无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郑绍东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有效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平审 判 员 黄文松代理审判员 金宏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 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