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4民初3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坪信用社与郑文献、郑文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坪信用社,郑文献,郑文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4民初3291号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坪信用社,住所: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西坪镇香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4156348548K。负责人:叶建强,任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林培荣,男,197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系该社职工。被告:郑文献,男,1987年4月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郑文金,男,1963年3月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坪信用社与被告郑文献、郑文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坪信用社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拟协商解决,原告以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坪信用社撤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坪信用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森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凤梅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