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民初4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5-16
案件名称
祝火刚与吕飞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火刚,吕飞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602民初4306号原告:祝火刚,男,198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告:吕飞龙,男,198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原告祝火刚与被告吕飞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现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吕飞龙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9812.32元,并支付自欠款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的按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及已经产生的罚息(截止2017年4月12日利息、罚息为22663.97元,其后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同日受理后,因被告无法以其他方式进行送达,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祝火刚与被告吕飞龙均为案外人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发运营的借贷宝APP实名注册用户。原告祝火刚(甲方即出借人)、被告吕飞龙(乙方即借款人)通过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的借贷宝平台于2016年7月10至30日,共计借款27次,具体情况如下:2016年7月10日借款452.32元、5000元、5000元、160元,还款时间为2016年7月18日,借款年利率24%;2016年7月11日借款10000元、10000元、10000元、5000元、5000元、210元,还款时间为2016年7月18日,借款年利率24%;2016年7月12日借款5000元、5000元、60元,还款时间为2016年7月18日,借款年利率24%;2016年7月14日借款5130元,还款时间为2016年7月18日,借款年利率24%;2016年7月19日借款5000元、4800元、4900元、4900元、4900元、4900元,还款时间为2016年8月2日,借款年利率24%;2016年7月19日借款5000元、4900元、4900元、4900元、4800元,还款时间为2016年7月26日,借款年利率为1%;2016年7月30日借款5000元、4900元,还款时间2016年8月28日,借款年利率为1%。还款方式为借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本金和利息,借款流程为出借人通过借贷宝平台同意向借款人出借资金后,将出借资金存入出借人借贷宝账户,并授权人人行将出借资金由出借人借贷宝账户划转至借款人借贷宝账户,划转完毕即视为借款成功,借款成功次日即为利息起算日。借款人于宽限期24:00前仍未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视为借款人逾期,自逾期之日(宽限期次日)起,则按照24%的年化利率计收利息,直至借款人清偿全部借款本息为止。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偿还本金及利息。本院认为,原、被告通过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运营管理的“借贷宝”平台订立的借款协议,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还本付息,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29812.32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计算至2017年4月12日止的利息22663.97元以及自2017年4月13日起至款清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吕飞龙归还原告祝火刚借款本金129812.32元、支付至2017年4月12日的利息22663.97元,并按照年利率24%支付自2017年4月13日起至款清日止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收取335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娜代理审判员 尉子靖人民陪审员 金宝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娟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