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2财保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杨友成、马克文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友成,马克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2财保138号申请人:杨友成,男,198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被申请人:马克文,男,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现住五河县。申请人杨友成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车辆予以查封,担保人徐善翠以其所有的车辆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马克文所有的皖C×××××号“凯迪拉克”牌小型轿车一辆。二、查封担保人徐善翠所有的皖C×××××号“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一辆。上述财产在本院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转让、抵押及作其他形式处分。上述财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如需延长期限,应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期限届满自动解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申请人杨友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季延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张冬梅书 记 员 张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