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1执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海成与黄荣、张国华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成,黄荣,张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1执239号申请人张海成,男,生于1943年1月3日,汉族。被执行人黄荣,男,生于1973年11月20日,汉族。被执行人张国华,男,1975年03月0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张海成与黄荣、张国华赡养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2)南民初字第00746号民事判决书,应由黄荣、张国华每人每月付给张海成现金150元,现张海成申请对2016年度的执行,本案立案执行。本案在本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国华下落不明且查无财产可供执行,其2016年赡养费1800元暂无法执行。执行中经双方核实,扣减张海成应付黄荣现金1000元及垫受理费25元,其余775元已履行清结,黄荣应付2016年度赡养费1800元已实际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721执23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国辉审判员 杨能军审判员 王 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永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