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3执1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庆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庆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1881号被执行人:张庆河,男,1990年5月11日,汉族,户籍地天津市宝坻区。住天津市河西区。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庆河犯盗窃罪一案,业经本院判决确立在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刑事审判庭移交本院执行局执行被执行人张庆河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现被执行人在押且经查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3执1881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张庆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梁 进代理审判员 张 宋代理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文伯注:该裁定适用于刑庭移送的罚金类案件,经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