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23民初1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XX与袁志祥、乐山市双江建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袁志祥,乐山市双江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23民初1012号原告:XX,男,生于1967年8月29日。被告:袁志祥,男,生于1979年4月5日。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沈武华,四川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乐山市双江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2070508229)。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苏稽镇苏东路**号。法定代表人:杨波,该公司总经理。原告XX与被告袁志祥、乐山市双江建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XX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3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冯旭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沈 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