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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23民初1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XX与袁志祥、乐山市双江建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袁志祥,乐山市双江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23民初1012号原告:XX,男,生于1967年8月29日。被告:袁志祥,男,生于1979年4月5日。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沈武华,四川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乐山市双江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2070508229)。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苏稽镇苏东路**号。法定代表人:杨波,该公司总经理。原告XX与被告袁志祥、乐山市双江建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XX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3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冯旭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沈 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