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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11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瑜与沈阳润泰商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瑜,沈阳润泰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11719号原告:王瑜。被告:沈阳润泰商业有限公司,住所沈阳市沈河区文艺路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7209941464。法定代表人:黄明瑞,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王瑜与被告沈阳润泰商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根据《诉讼费收取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至2017年8月22日,原告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收取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瑜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思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潘 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