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9民初2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韦某与王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王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9民初2469号原告:韦某,女,198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王某1,男,197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原告韦某与被告王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韦某到庭、被告王某1经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韦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孩王某2由原告抚养,男孩王某3、女孩王灿灿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事实与理由:我与被告经人介绍,2004年农历12月典礼同居生活,××××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长女王灿灿,××××年××月××日生育次女王某2,××××年××月××日生育男孩王某3。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常因家务琐事吵嘴生气,被告多次对我进行殴打,我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我起诉到法院,提出如上诉讼请求。王某1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农历12月21日典礼同居生活,××××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感情一般。××××年××月××日婚生长女王灿灿,××××年××月××日婚生次女王某2,××××年××月××日婚生男孩王某3,因原、被告性格差异,婚后有因家务琐事生气打架的事实发生,原告韦某认为其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抚养婚生次女王某2,婚生长女王灿灿、男孩王某3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本院认为,离婚应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基础。本案中,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且生育有子女,夫妻双方虽有因家务琐事生气的事实发生,但尚未造成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韦某也不能提供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的相关证据。综上所述,原告韦某要求与被告王某1离婚的诉讼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韦某要求与被告王某1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韦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姚国富审 判 员 周长义人民陪审员 杨捷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