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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初1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1183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南京陈旭世纪华联超市新东路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南京陈旭世纪华联超市新东路加盟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1183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仲向荣。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良峰。转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龙也,江苏锦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陈旭世纪华联超市新东路加盟店,经营场所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新集社区新东路**号3—5。经营者:陈旭,男,汉族,1986年3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阜南县,现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陈旭世纪华联超市新东路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5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陈旭世纪华联超市新东路加盟店的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卢 山审判员 叶波平审判员 刘方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