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刑初1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被告人缪超被控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超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16刑初1065号公诉机关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缪超,男,198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威远县。2004年11月2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5月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6年1月27日刑满释放。2017年6月16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30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经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双流区看守所。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公诉刑诉[2017]10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缪超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缪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15日16时许,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民警在双流区东升街道三强南路二段131号路边挡获被告人缪超,从缪超身上查获一个黑色盒子,其中装有3袋疑似毒品冰毒的白色晶体。经现场对该3袋白色晶体进行称重,共计净重16.65克。经鉴定,从3袋白色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另查明,被告人缪超在被公安民警挡获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另一嫌疑人谭某。还查明,被告人缪超2004年11月2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5月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6年1月27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缪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并有经庭审质证的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缪超的供述、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成公鉴(理化)字[2016]14194号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称重记录、称重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检测结论告知记录、工作情况记录、尿检照片,被告人缪超对谭某的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谭某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案发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被告人缪超曾被判刑的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2004)双流刑初字第458号刑事判决书、(2012)双流刑初字第270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毒品收缴保管单,被告人缪超的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缪超明知是毒品而予以持有,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缪超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缪超在被公安民警挡获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嫌疑人,系立功,本院在量刑时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缪超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为了保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及社会管理秩序不受侵犯,惩罚犯罪,根据被告人缪超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缪超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6日起至2018年10月1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二、对扣押在案的3袋毒品甲基苯丙胺(约16.4克)、依法予以没收,并由公安机关销毁。对扣押在案的OPPP牌手机一部、眼镜盒一个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卢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