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83执2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郑岳填与陈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岳填,陈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83执2448号申请执行人:郑岳填,男,198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被执行人:陈超,男,198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郑岳填与被执行人陈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0183民初601号民事判决书。陈超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郑岳填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陈超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陈超仍不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陈超有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荔城大道150号1幢201房的、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碧桂园豪园鹤鸣苑九街12号的房产由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执行的(2016)粤1971执4973号案处置;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御景路59号锦绣湖畔豪苑19栋复式301房由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行的(2016)粤0306执6789号案处置。申请执行人郑岳填申请参与分配,我院已向上述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龙飞林人民陪审员 潘海凤人民陪审员 周伟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汤奇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