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7执183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陆小玉、宋方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小玉,宋方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7执183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陆小玉,男,1953年4月5日出生,住淳安县。被执行人宋方安,男,1969年5月13日出生,住淳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6)浙0127民初885号调解书,于2017年7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宋方安存款101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文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余的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