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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85执25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史斌锋、吴梅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斌锋,吴梅谦,杨伟秋,倪生根,杭州耀港预制构件有限公司,杭州临安安昌预制构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85执25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史斌锋,男,汉族,1987年2月9日出生,住临安市。被执行人:吴梅谦,男,汉族,1963年11月24日出生,住杭州市上城区。被执行人:杨伟秋,女,汉族,1966年9月1日出生,住金华市金东区。被执行人:倪生根,男,汉族,1960年2月5日出生,住临安市。被执行人:杭州耀港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安市青山湖街道坎头村滨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079339268X。法定代表人:徐观明。被执行人:杭州临安安昌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安市玲珑街道高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09331653XN。法定代表人:吴梅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85民初48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吴梅谦、杨伟秋、倪生根、杭州耀港预制构件有限公司、杭州临安安昌预制构件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现查明,被执行人倪生根系个人独资企业杭州临安圣达电缆厂的法定代表人。杭州临安圣达电缆厂公司名下财产属于倪生根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杭州临安圣达电缆厂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临安市锦城街道大华路75-77(1幢101)(权证号:临房权证锦诚字第××号)、锦城街道大华路75-77(1幢2-6层)(权证号:临房权证锦诚字第××号)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荆 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本件与原件核对一致书记员 方朝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