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民终1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谭土保与嘉禾县铁炉下煤矿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土保,嘉禾县铁炉下煤矿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民终16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谭土保,男,196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炎,湖南德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益民,湖南德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嘉禾县铁炉下煤矿。法定代表人:邓国平,该矿矿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秦佑,男,该煤矿法律顾问。上诉人谭土保因与被上诉人嘉禾县铁炉下煤矿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2017)湘1024民初4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谭土保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民事裁定,指令一审法院进行实体审理;诉讼费用由嘉禾县铁炉下煤矿负担。事实和理由:1.本案不属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五)项规定的范围,一审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并进行审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五)项规定,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改革引发的职工下岗、经济补偿金、下岗生活费、劳动关系确认、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整体拖欠工资及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等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事实上,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政府于2016年12月2日作出的嘉政发(2016)14号《关于依法关闭铁炉下煤矿的决定》,仅仅要求嘉禾县铁炉下煤矿等煤矿关闭退出,并未要求关闭的同时进行改制改革,不属于指导意见的范畴。所谓改制改革,系指企业体制改变,由国有制转变为国有控股或非国有制企业,即企业延续而只是转变了体制。如果是改制改革就不存在关闭退出,且关闭退出并不等同于改制改革。另,上述指导意见所针对的职工应是具有编制的正式职工,而非本案涉及的签订了劳动合同的谭土保。作为劳动者的谭土保与用人单位嘉禾县铁炉下煤矿签订劳动合同成立的是劳动关系,是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保护的法律关系,因嘉禾县铁炉下煤矿关闭引起的解除劳动合同涉及的经济补偿金问题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2.即便是因为关闭退出,嘉禾县铁炉下煤矿也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国务院关于煤矿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文件的精神也要求煤矿退出的同时应依法依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企业确需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偿还拖欠的职工在岗期间工资和补缴社会保险费用,并做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等工作,且明确要求安置计划不完善、资金保障不到位以及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不得实施。本案职工安置方案未经全体职工讨论通过,违背法律规定,侵犯了谭土保的合法权益。嘉禾县铁炉下煤矿辩称:煤矿的关闭是由于国家政策、自身经营困难导致的,涉及到的职工安置问题,完全符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件的适用范围,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谭土保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谭土保与嘉禾县铁炉下煤矿解除劳动关系;2.判令嘉禾县铁炉下煤矿向谭土保支付经济补偿金49,080元;3.判令嘉禾县铁炉下煤矿向谭土保支付代通知金4090元;4.判令嘉禾县铁炉下煤矿退还谭土保签订劳动合同时所交押金500元,以上2、3、4项合计金额53,670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嘉禾县铁炉下煤矿负担。一审法院认为:嘉禾县铁炉下煤矿系国营煤矿,谭土保系在嘉禾县铁炉下煤矿处工作的农民工。根据《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十二部门关于加快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4]44号)等文件的精神,嘉禾县人民政府于2016年12月2日作出嘉政发(2016)14号《关于依法关闭铁炉下等煤矿的决定》。根据该文件的决定,嘉禾县铁炉下煤矿已经实施关闭退出,并拟定了对农民工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方案。谭土保认为该方案补偿标准过低,以致本案发生。根据湘高法发[2009]11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案谭土保因嘉禾县铁炉下煤矿改制改革引发的经济补偿金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故谭土保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裁定:驳回谭土保的起诉。本院二审查明:嘉禾县铁炉下煤矿系全民所有制企业,谭土保是嘉禾县铁炉下煤矿的职工。2016年12月2日,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十二部门关于加快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4]44号)等文件的精神作出嘉政发(2016)14号《关于依法关闭铁炉下等煤矿的决定》。同月,嘉禾县铁炉下煤矿实施关闭退出并通知谭土保解除劳动关系,但双方就补偿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为此,双方发生争议。2017年3月30日,谭土保向湖南省嘉禾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嘉禾县铁炉下煤矿解除劳动合同以及支付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退还押金。2017年3月30日,湖南省嘉禾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事项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谭土保不服,起诉到一审法院。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嘉禾县铁炉下煤矿并未提供证据证实谭土保要求嘉禾县铁炉下煤矿支付经济补偿金系政府主导的改制改革引发的劳动争议,故一审法院以谭土保因嘉禾县铁炉下煤矿改制改革引发的经济补偿金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为由,裁定驳回起诉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本案谭土保不服湖南省嘉禾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其与嘉禾县铁炉下煤矿签订的劳动合同并要求嘉禾县铁炉下煤矿支付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退还押金,系劳动者谭土保与用人单位嘉禾县铁炉下煤矿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故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2017)湘1024民初485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利平审 判 员 许永通审 判 员 谷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苏晓玲书 记 员 朱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