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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执2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丽水市顺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吴传贵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丽水市顺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吴传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2120号申请执行人:丽水市顺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花区花园新村52幢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72511956XW(1/1)。法定代表人:童宗和,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吴传贵,男,197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执行丽水市顺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吴传贵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吴传贵在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新城支行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传贵账户(账号:10××××81)存款11131元,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汇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季红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