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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5财保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武汉银兴物资有限公司、湖北东仓工贸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银兴物资有限公司,湖北东仓工贸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建筑集团汉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5财保143号申请人:武汉银兴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琴台钢材市场南区126号。法定代表人:陈红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文、田野,湖北凌枫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申请人:湖北东仓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琴台钢材市场西区特1号。法定代表人:黄少斌。第三人:武汉市黄陂建筑集团汉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134号。法定代表人:钱立常。第三人:武汉市黄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前川向阳大街213号。法定代表人:张代金。申请人武汉银兴物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东仓工贸有限公司13,5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冻结其他等值财产。2017年8月17日,申请人武汉银兴物资有限公司将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变更为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东仓工贸有限公司8,0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冻结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武汉银兴物资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号码:6313130181820170000081;保险金额:13,500,000元)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银兴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东仓工贸有限公司8,0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冻结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李 忠审判员 王文兵审判员 王海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国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