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21执122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刘月东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月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阳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21执122号之四被执行人刘月东,男,198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籍贯阳高县。阳高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3日作出的(2017)晋0221刑初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刘月东缴纳罚金3000元,退还失主价值41400元地暖管。判后被执行人一至未履行该判决内容,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7月28日将该案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刘月东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柴村支行有存款,帐号为6016101352004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月东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柴村支行,帐号为6016101352004****上的存款202.86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韩富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继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