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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11民初4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4037夏本武与夏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本武,夏秀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1民初4037号原告:夏本武,男,1973年7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肥西县,现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被告:夏秀梅,女,1998年5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雪峰,江苏钟山明镜(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夏本武与被告夏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夏本武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夏秀梅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夏本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许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本武撤诉。受理费2760元减半收取1380元,由原告夏本武负担。审判员  倪晓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易 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