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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5执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芳与被执行人宁夏荣盛特种合金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芳,宁夏荣盛特种合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5执374号申请执行人朱芳,女,198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执行人宁夏荣盛特种合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北京西路南侧。法定代表人包万华,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朱芳与被执行人宁夏荣盛特种合金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标的34900元并补缴社会保险,执行费424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宁夏荣盛特种合金集团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宁夏荣盛特种合金集团有限公司的车辆、房产(已抵押)被本院多案查封,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立军代理审判员  陆天龙代理审判员  赵玉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康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