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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1民初4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红军与刘敦品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军,刘敦品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1民初4657号原告:李红军,男,1977年4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丰县。被告:刘敦品,男,汉族,职业不详,住丰县,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李红军与被告刘敦品劳务合同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李红军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红军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红军撤诉。案件受理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红军负担。审判员  徐敦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孟小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