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1民初4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红军与刘敦品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军,刘敦品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1民初4657号原告:李红军,男,1977年4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丰县。被告:刘敦品,男,汉族,职业不详,住丰县,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李红军与被告刘敦品劳务合同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李红军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红军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红军撤诉。案件受理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红军负担。审判员 徐敦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孟小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