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5刑初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25刑初197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女,196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群众,初中文化,住大名县。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5月9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大名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即日由大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6月19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大名县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刑诉[2017]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大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平、赵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10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农行大名支行申请办理了惠农信用卡,截止2013年12月18日,李某某透支共计34988.69元,透支款项超过还款期限未还。期间,农行大名支行分别于2014年5月12日、2014年6月12日对被告人李某某进行信函催收,2014年6月23日进行了上门催收,后被告人李某某超过3个月未归还透支款项。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于2015年6月9日归还透支款项。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赵某1、钟某1证言、金穗贷记卡透支催收通知书等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信用卡,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已将透支款项及利息归还,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张克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晓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