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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刑申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陈治国、黄毛玉就陈治国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晋刑申100号陈治国、黄毛玉:你们因原审被告人陈治国犯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一案,不服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临刑初字第00067号刑事判决和本院(2015)晋刑一终字第85号刑事判决,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畸重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改判陈治国较轻刑罚。本院经审查,原判认定2010年3月至2010年6月,原审被告人陈治国非法买卖、运输炸药52599.98公斤(其中2143公斤未遂)、雷管88660枚(其中10000枚未遂),其中将20余吨炸药非法转卖给刘沟煤矿法定代表人蔡永胜;刘沟煤矿系阳煤集团的下属企业,2010年3月因产能不达标,阳煤给其下发停产通知,但蔡永胜置该通知于不顾,用该非法买来的炸药,用于煤矿生产,因该炸药储存不当,2010年7月31日发生爆炸,造成死亡17人、重伤4人、轻伤22人、轻微伤18人及多间房屋倒塌的严重后果的事实清楚。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经原审法院开庭举证、质证的理化鉴定意见、尸检报告、人体损伤鉴定,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采矿许可证、阳煤集团文件等书证,证人证言及你及同案犯蔡永胜、刘孝军、王素森等人供述等证据,以上证据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认定原审被告人陈治国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数量巨大,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事实。故你们所提原判认定的事实清、证据不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你们所提陈治国不是本案主犯的申诉理由,经查,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证明陈治国在本案中负责联系、买卖、运输炸药和雷管,并从中获取利润的事实,原判根据陈治国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认定其系主犯,并无不当。故该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你们所提原判对陈治国量刑过重的申诉理由,经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爆炸物,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原判根据陈治国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和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认定其犯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符合法律规定。故所提该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你们所提应当认定陈治国立功的申诉理由,经查,根据在案证据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仅提供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特征等基本情况,或者提供犯罪前、犯罪中掌握、使用的同案犯联络方式、藏匿地址,司法机关据此抓捕同案犯的,不能认定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原判没有认定陈治国立功,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该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陈治国犯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们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