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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执1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高会余、沂南县大庄镇河村社区一组用益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会余,沂南县大庄镇河村社区一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1346号申请执行人:高会余,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沂南县大庄镇河村社区一组。法定代表人:高恒征,主任。申请执行人高会余与被执行人沂南县大庄镇河村社区一组土地侵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现被执行人经强制执行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沂南县人民法院(2016)鲁1321民初527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焕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为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