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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2民初2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梅焕雪与田增收、杨志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焕雪,田增收,杨志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2民初2871号原告:梅焕雪,男,194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委托代理人:梅亚宝,浙江法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超萍,浙江法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田增收,男,197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被告:杨志玲,女,197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原告梅焕雪与被告田增收、杨志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梅焕雪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焕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梅焕雪负担。审 判 员  虞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唐婷婷代书记员  陈 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