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92刑初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刘桂美、胡可霞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美,胡可霞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92刑初30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桂美,女,1973年11月14日出生于江苏省泗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暂住常州市武进区。曾因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于2014年8月1日被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罚款人民币500元。被告人胡可霞,女,1967年4月15日出生于江苏省灌云县,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暂住常州市武进区。上列二被告人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7年6月2日被刑事拘留,6月23日被取保候审,8月22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常经检诉刑诉[2017]3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桂美、胡可霞犯赌博罪,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锦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桂美、胡可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至6月1日期间,被告人刘桂美、胡可霞,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为赌客提供赌点、赌具等方式,多次组织他人在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郑村122号、郑村张家岸42号等地,以麻将牌“斗牛”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15000元,所得赃款二被告人按约定平分。6月1日晚,被告人刘桂美、胡可霞聚集陆某2、王某、杨某(已行政处罚)等人在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郑村122号聚众赌博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缴获赌资人民币12904元、麻将牌40张(均已由公安机关收缴)。归案后,被告人刘桂美、胡可霞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桂美、胡可霞共同退出犯罪所得人民币15000元,各预缴罚金人民币8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桂美、胡可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书证人口基本信息登记表、保全决定书及清单、保全物品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郁从波、陆某1、何某、张某、李某、陆某2、王某、杨某、徐某、邱某、宋某等人的证言笔录;街道派出所民警出具的发破案、抓获经过;现场检查笔录。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桂美、胡可霞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桂美、胡可霞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刘桂美、胡可霞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信。关于被告人刘桂美提出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被告人刘桂美的犯罪情节及既往表现,对被告人刘桂美不宜宣告缓刑,故对被告人刘桂美的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桂美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二、被告人胡可霞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上列二被告人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2日起至2017年12月30日止。三、退出的犯罪所得人民币15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赵晋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徐 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