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2执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张振福与赵德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振福,赵德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2执985号申请执行人张振福,男,1955年4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榆树市培英街五委35组。被执行人赵德斌,男,196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弓棚镇付家村1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振福与被执行人赵德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据此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结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182执98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判长杨春风代理审判员 江海峰代理审判员 刘海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姜兆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