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2执5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兰普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兰普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胡志明,施旭荣,胡志银,周高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82执51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延安路528号11、12层,组织机构代码:71761147-4。法定代表人胡德。被执行人兰普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乐清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256020152。法定代表人胡道平。被执行人胡志明,男,1958年11月29日出生,住乐清市。被执行人施旭荣,男,1963年1月25日出生,住乐清市。被执行人胡志银,男,1963年5月4日出生,住乐清市。被执行人周高新,男,1948年1月19日出生,住乐清市。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浙江森泰电器厂破产程序未终结,本次执行依据的已生效的(2016)浙03民终30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债务履行期限(被执行人应在判决生效后,并在债务人浙江森泰电器厂破产程序终结后三十日内对本案债务合计共10247410.95元,在破产程序中未得到清偿部分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未到期。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五款之规定,现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春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阮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