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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6财保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金阁申请孙兆祥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金阁,孙兆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6财保222号申请人:张金阁,男,汉族,黑龙江绥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所地:黑龙江省绥棱县。被申请人:孙兆祥,男,汉族,个体,住所地:黑龙江省绥棱县。申请人张金阁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孙兆祥所有的位于绥棱县楼房予以查封。申请人张金阁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金阁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孙兆祥所有的位于绥棱县楼房,期限为3年。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允许变卖、转租、转让或设定他项权利,如果变卖必须经本院允许,并将变卖所得款项提存本院。案件申请费1420元,由申请人张金阁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孟凡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秋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