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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427刑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徐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蕉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蕉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27刑初37号公诉机关蕉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男,199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住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无业,无前科。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0月21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经梅江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在梅州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2017年5月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蕉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蕉岭县看守所。辩护人黄尚骏,广东世纪华人(梅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蕉岭县人民检察院以蕉检公诉刑诉(2017)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蕉岭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送达蕉检公诉撤诉(2017)1号撤回起诉决定书,决定对被告人徐某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蕉岭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徐某的撤回起诉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蕉岭县人民检察院撤回以蕉检公诉刑诉(2017)34号起诉书对被告人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赖国雄人民陪审员  徐碧峰人民陪审员  徐胜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邓洁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