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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刑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兰杰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9刑初131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兰杰,男,1985年3月20日出生,初中肄业,出生地北京市延庆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延庆区,暂住北京市延庆区。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4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延庆区看守所。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延检公诉刑诉〔2017〕130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兰杰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春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兰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兰杰在其租住的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小营村房屋内容留乔某、于强一起吸食毒品。2017年4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兰杰在其租住的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小营村房屋内容留乔某一起吸食毒品。2017年4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兰杰在其租住的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小营村房屋内容留乔某、刘某一起吸食毒品后被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兰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证人乔某、刘某的证言,视听资料,物证照片(冰毒、冰壶),毒品检验报告,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工作说明、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到案经过以及被告人兰杰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杰无视国法,在其租住的房屋内多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兰杰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兰杰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并当庭自愿认罪,故酌予对其从轻处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兰杰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8日起至2017年11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敬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红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