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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刑更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张定朝减刑结果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定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刑更第153号罪犯张定朝,男,197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汾阳市人,现在山西省汾阳监狱服刑。本院于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作出(2006)吕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定朝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0七年四月三十日以(2007)晋刑二终字第22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对被告人张定朝的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3月15日被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刑期自2010年3月13日起至2029年9月12日止;2012年7月11日被本院减刑二年;2014年12月30日被本院减刑一年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汾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后,经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汾阳监狱提出,罪犯张定朝在服刑改造期间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定朝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接受教育改造。自上次减刑以来,2015年3月、9月、12月、2016年3月、8月、10月、12月、2017年5月共获监狱表扬八次,截止2017年5月剩余考核积分2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意见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假释)综合评价表,罪犯评审鉴定表、三课教育证明材料、罪犯考核登记台帐、罪犯考核情况一览表、鼓励奖审批表、2017年度计分考核罪犯登记台帐、认罪悔罪书、罪犯狱内消费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定朝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的具体表现、其所犯罪行的具体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酌情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定朝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0年3月13日起至2025年1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光英审判员  李 月审判员  李侯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敏 微信公众号“”